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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将“五公开”要求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7-11-17  来源: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打印本页]

  市城管委发〔2017〕114号

  委下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发〔2016〕27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43号)精神,我委制定了《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将“五公开”要求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76日印发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将“五公开”要求

  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工作制度

  为提高我委办文办会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将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43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一)建立健全文件公开的源头管理机制

  各科室(单位)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委办公室审查。各科室(单位)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对办文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一律退回不予盖章。

  我委以政府名义起草的公文,牵头拟文科室(单位)在上报政府时,需要将我委拟稿纸一并上报。

  (二)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办法》(桂政办发〔2017〕136号)要求,各科室(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我委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牵头拟文的科室(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我委名义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发文的政策性文件,由牵头拟文的科室(单位)征求(汇总)其它联合发文部门意见后负责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牵头拟文科室(单位)以我委名义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我委以政府名义起草的政府规章,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牵头拟文科室(单位)要会同法制部门组织编写解读方案,与政府规章草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我委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我委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委领导审签;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我委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桂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桂林环保网站发布。需通过其他渠道解读的,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

  政策性文件牵头办理的科室(单位)应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三)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机制

  围绕政府和环保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提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时须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牵头办理的科室(单位)可与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联系,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调查征集”专栏进行意见征集,也可以通过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一)提交委党组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环境敏感项目审批等事项的会议议题,牵头科室(单位)在提交议题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牵头科室(单位)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委办公室将对拟办公文进行严格的发文审核。各单位上报公文存在以下报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情形,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或要求限时补齐报送。

  (一)发文代拟稿未标注公开属性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

  (二)属政策文件代拟稿,未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

  (三)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未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

  (四)提交涉及重大民生、环境敏感项目审批等事项的会议议题时,未提出关于会议公开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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