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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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廉政职责

2018-05-22  来源:  [打印本页]

党组主体责任

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一)全面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措施,进行具体部署和安排。每年召开专题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完善责任体系,改进检查考核方法,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适时通报检查结果。 

(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实施意见以及《桂林市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狠刹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和高消费娱乐、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组织学习中央纪委、自治区纪委和市纪委下发的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及案件通报,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 

(四)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党风带动政见促进社风民风。严格贯彻执行《桂林市干部作风建设“十个不准十个一律”规定》,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解决执行不力和“庸、懒、散、慢”等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贯彻有力,执行到位。 

(五)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断深化谈心提醒教育工作,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自治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市委《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细则》,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带病提拔”倒查责任制度,着力构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认真落实为民办实事,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对各项强农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开展涉及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见行风活动,提高部门和行业便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受理、及时解决群众投诉,并做回复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开大接访制度,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做到有案必查。 

(九)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十)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单位、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市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支持驻委纪检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积极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两个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的贯彻落实,为驻委纪检组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纪检监督责任 

驻委纪检组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监督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委党组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年度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协调委党组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责机制,全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委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二)坚决维护党章和相关党风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开展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三)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情况,协助委党组抓好任务分解,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市委《实施细则》,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围绕用制度制约权力的要求,及时清理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推动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并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明察暗访、问责处理、通报曝光、整改落实力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典型案件,并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不断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成果。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纠正“四风”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风政风监督责任情况。 

(五)督促和监督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委党组加强党风监督,加强对委党组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促进执政为民、秉公用权。 

(六)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充分发挥反腐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七)经常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政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谈心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八)强化执纪问责,健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律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据有关党纪条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国家行政法规,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遵规守纪宣传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情况。   

(三)协助党组织和委属各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四)查处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和干部职工违反政纪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申诉,保护其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调查研究本单位在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向驻委纪检组和委党组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完成市纪委和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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